《济南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NCR-2020-0310002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64号)和《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财教〔2018〕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下达我市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鼓励各区县政府加大经费投入,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开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高效运用促进工程、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知识产权全面从严保护工程、知识产权金融赋能工程、知识产权服务提质增效工程等方面和其它符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高效运用促进工程主要包括:
(一)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专利导航、城市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质量评价;
(二) 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三) 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用。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高价值专利大赛;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培育;
(三)知识产权创造资助;
(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五)商标及地理标志创造培育。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全面从严保护工程主要包括:
(一)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二)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
(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金融赋能工程主要包括: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工作;
(二)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及开展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提质增效工程主要包括:
(一)搭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二)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
(三)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五)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符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创新发展质量评价类知识产权导航项目。通过梳理我市知识产权资源与创新资源、产业资源等匹配关系,分析全市知识产权实力状况,建立专利导航与创新发展决策深度融合、持续互动的政府决策体系,并定期发布济南市知识产权助推高质量发展白皮书,给予最高200万元/项资助。
第十四条 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项目。通过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分析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现状、技术创新趋势等信息,明晰产业发展方向,提出产业专利布局、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策略,发挥专利导航的决策支撑作用。对主导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项资助,对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项资助。
实施企业专利导航项目。通过聚焦企业重点技术,分析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状况,明确企业研发方向,绘制专利地图、人才地图,引导企业开展专利布局、风险预警等。对企业专利导航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市与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期满,对2019-2021年度知识产权交易、许可额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知识产权交易、许可额年均增长40%以上的驻济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家资助。
第十六条 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计划,推动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对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每项高价值专利组合中: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给予最高100万元/项资助。
第十七条 举办高价值专利大赛,展示我市优秀的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宣传高价值专利培育理念,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成果转移转化。大赛奖金总额最高50万元。
第十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5万元/家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家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资助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资助企业2000元;当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万元。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件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4—6年),最高给予500元/件资助;满6年(7—9年),最高给予1000元/件资助;满9年(10—12年),最高给予2000元/件资助;满12年(13—20年),最高给予6000元/件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人才培养等集中托管服务,对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家资助。
第二十二条 强化地理标志商标作用,助推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协会作用,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交易运营平台,挖掘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价值、文化价值,帮扶特色产品发展,择优打造2个以上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资助资金最高8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济南辖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最高10万元/家资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保险费、评估费(分析评价费)、担保费给予资助。其中贷款利息省财政给予贷款同期基准利率60%的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市财政给予40%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保险费省财政给予60%资助,最高资助6万元;市财政给予40%资助,最高资助4万元。评估费(分析评价费)省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担保费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申报企业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市财政不重复资助,享受资助期限最长2年,资助次数最多3次。
第二十五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每完成1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银行放贷后给予联盟牵头单位最高1万元资助。
第二十六条 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投保的职务发明专利给予最高2000元/件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七条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执行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19〕7号)。
第二十八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期满,对2021年度知识产权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家资助。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新确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给予8万元/家资助。
第三十条 依托区县政府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集,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围绕济南重点产业、优势产业,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形成涵盖代理服务、交易运营、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多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建设的集聚区,对其区县政府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经费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项目管理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视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资助申报、评审(审核)、立项、验收等工作,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推荐,项目实施中期检查、终期验收形式审核与推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县财政局共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监理、审计等专业性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核准类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申报;
(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推荐;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再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方式立项的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申报;
(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推荐;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项目进行统一评审;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专家评审确定的拟立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公示结果与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六)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实施中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项目验收标准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逾期不申报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不补正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在审查、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济南市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不重复资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此前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