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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

2022-03-18 10:23:09 admin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德州市绿色工厂梯次培育方案》《德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日期 : 2022-03-17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

德工信发〔2022〕26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发展服务部:

为推进我市绿色工厂建设,打造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示范标杆,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现制定印发《德州市绿色工厂梯次培育方案》《德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德州市绿色工厂梯次培育方案》

2.《德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6日

附件1

德州市绿色工厂梯次培育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按照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现制定绿色工厂梯次培育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作为我市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载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强化绿色化技术改造,推广绿色制造技术应用,建立“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培育库,健全梯次培育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工厂建设,打造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示范标杆,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深入推进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培育壮大绿色低碳新动能,着力增强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突出企业绿色制造的主体作用,激发企业绿色发展的积极性。

坚持标准引领。发挥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评价体系的引领

作用和保障作用,促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坚持协同推进。实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并重,统筹规划

整体提升,加大政策支持,全方位全过程的推进绿色制造。

(二)工作目标

至2024年,我市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显著增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着力打造一批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目标的重要载体,力争三年内培育6家国家级、15家省级、30家市级绿色工厂。

三、重点任务

围绕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的新要求,以钢铁、有色金属、汽车工程机械、农机、石油装备、大型成套设备、化工、医药、纺织、建材、食品、家电等行业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全面提升绿色工厂的建设水平。高质量开展市级绿色工厂建设,争创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把绿色工厂作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在我市重点优势产业中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

引导企业按照绿色工厂建设标准建造、改造和管理厂房,集约利用厂区。鼓励企业使用清洁原料,对各种物料严格分选、分别堆放,避免污染。优先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推动水、气、固体污染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降低厂界环境噪声、振动以及污染物排放,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采用电热联供、电热冷联供等技术提高工厂一次能源利用率,设置余热回收系统,有效利用工艺过程和设备产生的余(废)热。提高工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建设厂区光伏电站、储能系统、智能微电网和能管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持力度。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为绿色制造企业提供便捷、优惠的信贷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国家和省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加快绿色化技术改造。立足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行动计划,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在重点领域实施能效、水效“领跑者”行动,在高耗能行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树立工业企业资源节约标杆样板。

(三)完善基础能力。指导和积极培育绿色制造评价和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建立实体联盟,建设以标准创制、计量检测、评价咨询、技术创新、绿色金融等服务内容的绿色制造服务平合,为企业提供绿色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定期进行诊断和培训,为绿色制造体系政策推广、信息交流、咨询、培训、评估等提供基础支撑。

(四)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依据工信部颁布的第三方评价实施规则、程序,对绿色制造展开评价,建设绿色制造评价数据库,准确反映绿色制造发展水平,保障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附件2

德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经评价授予“德州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行政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已颁布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八)不存在“在各级各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辖区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基本要求前提下,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可以申报市级绿色工厂,报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符合市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的,按照综合得分确定绿色工厂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市级绿色工厂”。

第九条 市级绿色工厂企业可自愿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并按照“每三年一复审”的原则,对绿色工厂的绿色发展现状进行现场复核。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近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复审材料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复审结果不合格,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五)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六)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绿色工厂。

第十四条 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恢复“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六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文下载: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德州市绿色工厂梯次培育方案》《德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