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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邹平落实“双统筹”要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06-18 18:00:20 admin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落实“双统筹”要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邹政办字〔2022〕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邹平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落实“双统筹”要求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批)》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邹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双统筹”要求支持企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助企惠企纾困政策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减轻疫情带来的影响,推动我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积极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一)全面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严格按照上级减税降税要求,支持邹平境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6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时间节点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支持邹平境内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邹平市税务局、邹平市财政局)

(二)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税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1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其附征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邹平市税务局、邹平市财政局)

(三)全面落实企业社保费用缓缴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允许其缓缴社会保险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平市税务局、邹平市财政局)

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四)减轻企业物业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房屋租金。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等其他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责任单位:邹平市国资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五)降低电力、水利领域企业成本。全市范围内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三零”服务。扎实做好境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保障服务工作。水利建设项目概算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鼓励招标人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由最高不得超过估算价2%降为1%,最高金额由80万元降为50万元。(责任单位:邹平市供电公司、邹平市城乡水务局、邹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降低住建领域企业成本。将防疫成本列入项目工程造价。按规定在“总价措施费”中新增“疫情防控措施费”,金额以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费率适用一般计税法时为3.98%,适用简易计税法时为4.21%。对因疫情封控造成的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难以到达现场参与验收的项目,实行线上视频验收。全面实施电子招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开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运行,保障评标活动正常进行;招标备案、中标通知书等手续通过“云智”监管平台网上办理。(责任单位:邹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降低跨境物流成本。推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提升“交钥匙”服务管理。对纳入省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排名前五并在我市纳统的,在省财政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予以一次性奖补200万元。(责任单位:邹平市交通运输局、邹平市公安局、邹平市财政局)

(八)支持消费行业恢复发展。针对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等行业,全力落实好市纾困十条措施。落实网上零售企业线上业务拓展补助,协助旅行社暂退全部质保金。组织开展各类消费推介活动,助力消费行业应对疫情冲击。(责任单位:邹平市商务局、邹平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持续强化金融支持

(九)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境内拟上市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第一阶段,企业完成山东证监局辅导并获得辅导验收报告后,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二阶段,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三阶段,企业通过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给予 100万元补助。对成功上市企业再按照融资额实施奖补。融资额 10亿元以下的奖补 200万元;融资额 10亿元()至 20亿元的奖补700万元;融资额20亿元()以上的奖补 1200万元。奖补标准调整后,我市境内上市企业的奖补总额将分别达到 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参照此标准执行。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企业300万元。支持资信优良的投资公司、券商等在本市注册设立挂牌上市专业孵化机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开展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辅导投资等工作。对在本市注册并投资市内股改企业年度累计达到1000万元的孵化机构,给予年度投资总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孵化机构在年度内推动3家()以上企业成功“新三板”挂牌或上市的,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机构奖励。(责任部门:邹平市金融服务中心、邹平市财政局)

(十)加大金融贷款、融资担保支持。加强与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责任单位:邹平市金融服务中心、邹平市财政局、邹平市财信担保公司)

  (十一)建立“一十百”三大扶持资金。设立1亿元的人才专项资金,支持落实邹平人才奖补新政;设立10亿元的人才创业基金,对带技术、带专利、带项目来到邹平创业的人才,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为创新创业、项目建设提供启动资金;成立10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每年筛选30—50家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做大做强。(责任单位:邹平市委组织部、邹平市发展和改革局、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平市财政局、邹平市金融服务中心、邹平市国投公司)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对单户企业一年内银行贷款不超过2000万且取得入库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各自承担比例给予备案贷款不良本金70%的风险补偿,贷款银行承担剩余30%的贷款损失,企业不再联保互保。对于首次贷款的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只享受一次利息补贴。(责任单位:邹平市科技局)

四、提升企业服务质效

(十三)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坚决落实上级各项有关涉企纾困扶持政策,全面梳理各级各类涉企专项资金,建立资金拨付清单,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力争上半年支出达到60%,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邹平市财政局、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

(十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到期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5万元补助。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培育1家高企补助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对符合省级补助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1%的补贴。(责任单位:邹平市科技局、邹平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省级“首台()”申报和产品研发。对重点新材料列入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对获得省级“首台()”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认定的企业,对首版次高端软件认定成功的企业,对获得省级“首台()”的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配套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首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广。(责任单位: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邹平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培育新跨越民营企业。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政策,经认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新跨越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已列入工业技改投资统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工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按照认定的发票金额的5%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入选省级5G产业试点示范项目、5G应用场景、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邹平市财政局)

(十七)建立优秀企业家奖励制度。对当年新获得滨州市金狮奖、银狮奖、铜狮奖的企业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多次获得的不重复奖励。关爱企业家健康,开展获奖企业家健康查体活动。(责任单位: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邹平市卫生健康局、邹平市财政局)

(十八)提供“送检上门”服务。合理布置设立核酸检测点,组建流动核酸采样队进入企业、园区、工地,送检上门,广泛推行核酸检测“预约制”,缩短外出企业员工核酸检测等候时间。(责任单位:邹平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十九)快速处理企业诉求。将涉企诉求作为首办事项,通过领导帮包、12345市长热线、“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等服务方式,第一时间处理、协调、解决。实施百名律师进百家企业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全面开展法治体检活动,集中化解一批风险隐患。(责任单位:邹平市司法局、邹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邹平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二十)实施暖企柔性执法。实行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制度,印发《邹平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定不罚、轻罚清单实施指导文件,规范实施流程、明确具体要求,对市场主体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措施,依法支持企业安心发展。(责任单位:邹平市司法局、各执法单位)

(二十一)加强质量管理支持力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和3万元。对新增质量体系认证单位,每张证书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单位(不含复审),每张证书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邹平市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重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年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按规定享受省市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市工程研究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全市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市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市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责任单位:邹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十三)鼓励企业现有三产业务剥离。对工业企业中三产业务剥离后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对邹平市工业企业域外设立的三产企业,回流邹平市注册新公司且纳入统计的,或者为邹平市工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市外服务业企业在邹注册新企业,前三年按照服务业企业形成的新增地方贡献滨州市分成部分的100%、50%、50%及县级贡献部分一并支持服务业发展。对工业企业中三产业务剥离后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限上服务业企业,滨州市财政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邹平市财政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责任单位: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邹平市财政局、邹平市统计局、邹平市税务局)

对国家、山东省、滨州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邹平市全面贯彻落实,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级文件或者本措施具体条文中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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