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 彻落实。
一、明确补助标准
(一)新增补贴项目。
1.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各类人员,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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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 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 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 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2.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 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 业生,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 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创业者(法定代表人) 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未享受相应的政府场地租赁费 用减免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5000元。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每年申请1次,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创业者注册多个小微企业的,只能在一个 企业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
3.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对2019年1月1日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或评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先分别给予10-30万元、 30-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再按每成功孵化一个企业最高8000元 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复审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园区)也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每年集中申报1 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一次性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的总 额,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超过50万元、市级创业孵化示 范基地(园区)不超过200万元。孵化成功企业法定代表人另创 办其他企业的,不再重复申报创业孵化补贴。
孵化成功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地(园区)被认定 或复审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以认定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在基地内注册成立的新办企业;(二)孵化成功(孵化期6个月 以上)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在我市经营6个月以上;(三) 吸纳就业3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费。
4. 职业介绍补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 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签 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 介绍成功就业人数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一次性300元/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从事公益性职业介绍 服务的,不得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在校签订三方协议且在协议用 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在本补贴范围。
(二)现行补贴项目。
1.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新 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 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 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 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 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已经享受过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重复申请。
2. 一次性奖补资金。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 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4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
3. 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 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初级工(五级)、中 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分别按照1000元/人、1500 元/人、2000元/人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自主评价工种 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800元/人标准补贴。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 资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 与在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 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个人缴费数额低于 补贴标准的按实缴数额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数额高于补贴标准的 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非济南户籍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在我市稳定居住6个月以 上且在我市参加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6个月以上的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参训方式及补贴标准参照五类人员执行。
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参照五类人员就业技能 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创业训练营活动及其他政府购买 服务培训项目以政府采购确定的金额为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 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中等 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金标准执行。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 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补贴 标准参照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执行。
创业培训机构(含高校和创业服务等机构)按规定开展创业 意识教育、创业能力、创业能力提升(含网络创业培训)等培训, 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 1500元/人和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会需求适时调整培训补贴专业 工种。
4. 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房租补贴)。对法定劳动 年龄内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 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本市新注 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入驻市级创业 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每年2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 补贴(房租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5.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 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纳入十大千亿产业、急需紧缺 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 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贴。
6. 创业大赛奖励标准。对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创业团队, 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 万元、三等奖3万元、优秀奖1万元的奖励。
7. 其他补贴标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继续执行2. 4 万元的补贴标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继续执行每 吸纳一个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补贴2000元的标准。企业(单位)吸 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每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 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8.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范围新增“政府办公益性创业孵 化基地管理运营”。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 招聘活动和聘请创业导师等开展的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 成效和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按照《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 发〈济南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综〔2016〕 9号)执行。
二、明晰人员范围
(一) 高校在校生(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 中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小微企业招 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 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为离校2年内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济南户籍 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最长不超过3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 生,下同)择业期内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9号)有关规定享 受培训补贴。
(二)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以下两种情况进 行界定:(1)享受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 难人员是指: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愿望,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零就业家庭(含农 村未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 亲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成年后孤儿。(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 员社会保险补贴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上述人员类别中增加
“4050”失业人员。
(三) 返乡农民工。返乡农民工是指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离 开户籍所在街道(镇)、区县务工6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职工 社会保险费,离开街道(镇)回到街道(镇)、离开区县回到区 县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
(四) 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我市 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国家三级及以 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精简申请材料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 业从业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下同)、《参训告知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由人社部 门发证的除外,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 税务发票)原件。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 业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培训机构开具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 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以及承担项目制 培训或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机构需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
证书原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 补贴申请确认表》、创业者身份证原件、最近连续12个月《小微 企业利润汇总表》,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离岗或在职创业证明、专 业技术人员证书)。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 业补贴申请确认表》、创业者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最近6 个月经营范围内销售凭证原件(盖个体工商户章)。
(三) 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小微企业一 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 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带动就业人员 身份证原件、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原件。
(四) 申请一次性奖补资金:需提供新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的 身份证、毕业证,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小型微型企业新 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资金申请表》《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花名册》(可从“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官网下载)。
(五) 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需提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申请确认表》、创业者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书面租赁协议 和房租付款凭证原件、最近连续12个月《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 登记注册创业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证书原件、高校毕业生毕业 证书原件、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 系统内能共享提供的,不再让创业者提供,截图保存作为证明材 料。
(六) 申请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需提供《入驻市 级创业孵化基地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确认表》、创 业者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书面租赁协议和房租付款凭证原 件、最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销售凭证原件(盖个体工商户章)。
(七) 申请创业孵化补贴:需提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区)孵化补贴申报表》,企业入驻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租 赁合同;近6个月企业利润表。
四、加强资金管理
市按照就业目标任务、地方财力和支出进度等因素对各区县 分配下达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对就业目标任务重、地方财力困难、 资金支出进度较快的区县进行重点倾斜。市级与区县级就业补助 资金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与历下区、市中区、高新区 按2:8比例分担,与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章丘区按3:7比 例分担,与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 莱芜高新区按4:6比例分担,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所 需资金由市级资金承担。市直机构办理的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 业务,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各区县符合创业带动就业 扶持资金规定的补贴项目,所需资金可由市级从创业带动就业扶 持资金统筹安排。各区县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资 金规范、高效使用。
本《通知》印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 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