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政策汇编
为方便青岛市企业用好用足产业政策,推动“高端制造+人工智能”攻势全面起势,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深入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对近年来出台的《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以下简称“15条”)、《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75条”)、《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9〕2号)(以下简称“55条”)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汇编。
1.对符合我市产业升级方向,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运行监测协调处 联系电话:85911083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依据“75条”)
咨询处室:运行监测协调处 联系电话:85911083
3.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市场配置促进处 联系电话:85911315
4. 全力推动“小升规”。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依据“75条”)
咨询处室:运行监测协调处 联系电话:85911083
5.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从8%提高到16%,标准从最高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且综合奖补比例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每年组织实施10个市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企业最高2000万元奖补。(依据“75条”和“55条”)
咨询处室:规划技改处 联系电话:85911765
6.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装备产业处 联系电话:85912661
7.根据化工生产企业、危化品道路运输和仓储经营企业评级评价结果,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移交化工问题企业专项整治结果,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环保、节能改造和集约集聚发展。压实区(市)责任,对上述领域企业关闭退出和治理整治效果较好的区(市)给予一定奖励。对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工作成效明显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定奖补。具体细则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依据“55条”)
咨询处室: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联系电话:66016912
8.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依据“75条”)
咨询处室:工业互联网处 联系电话:85911247
9.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工业互联网处 联系电话:85911247
10.对获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补(依据“75条”和“55条”)
咨询处室:工业互联网处 联系电话:85911247
11.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奖补。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补。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依据“75条”)
咨询处室:生物医药处 联系电话:85912655
12.对企业直接承担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研制合同实际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依据“55条”)
咨询处室:军民融合推进处 联系电话:85912896
13.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补。建立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考评机制,实施动态管理。(依据“75条”)
咨询处室:规划技改处 联系电话:85911765
14.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补。(依据“75条”和“55条”)
咨询处室:规划技改处 联系电话:85911765
15.对新上规模企业按梯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50万元、30万元;新入选“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软件与信息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3072
16.对新建运营的软件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注资或按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软件与信息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3072
17.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企业,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软件与信息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3072
18.获得市、省、国家级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软件与信息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3072
19.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计算机系统集成等资质认证的企业,按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软件与信息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3072
20.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按照采购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软件与信息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3072
21.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支持。(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规划技改处 联系电话:85911765
市场配置促进处 联系电话:85911392
22.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装备产业处 联系电话:85912661
23.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依据“75条”和“55条”)
咨询处室:装备产业处 联系电话:85912661
24.鼓励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积极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标准由最高10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依据“75条”)
咨询处室:装备产业处 联系电话:85912661
25.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依据“75条”和“55条”)
咨询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85911215
2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85911215
27.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培育引进工业设计、时尚创意设计等国家级大师给予资助。(依据“15条”)
咨询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85911215
28.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奖励500万元。(依据“15条”)
咨询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85911215
29.对国家认定“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消费品产业处 联系电话:85912296
30.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依据“15条”)
咨询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85911215
31.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依据“55条”)
咨询处室: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2613
32.对参加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依据“15条”)
咨询处室: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2613
33.以青岛制造为主题,遴选一批重点企业和优势品牌,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在国内外一流媒体设立专题广告、组织开展“青岛品牌神州行”等活动的方式,推介青岛制造业企业和品牌。(依据“75条”)
咨询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85911215
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2613
34.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选拔60名左右企业家赴先进国家开展智能制造、管理创新等专题培训。分批次举办企业家培训班,年培训企业家、高层管理人员1000人次。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据“15条”)
咨询处室: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2613
35. 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青岛生产的优质新能源汽车及电池列入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依据“55条”)
咨询处室:交通装备产业处 联系电话:85913125
办公室 联系电话:85911018
青岛市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政策汇总表 | ||||
序号 |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简称15条) | 中共青岛市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47号)(简称75条)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9〕2号)(简称55条) | 变化内容 |
2017年—2021年 | 2018年—2020年 | 2019年—2020年 | ||
1 | 对符合我市产业升级方向,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 | —————— | 无变化 |
2 |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 |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 | —————— | 门槛提高 |
3 | 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 | —————— | 无变化 |
4 | —————— | 全力推动“小升规”。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 | —————— | 资金加码 |
5 | 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项目设备投资和新增财政贡献,给予事后普惠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从8%提高到16%,标准从最高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且综合奖补比例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每年组织实施10个市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企业最高2000万元奖补。 | 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力度,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从8%提高到16%,标准从最高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且综合奖补比例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 | 资金加码 |
6 | 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用爆炸物等行业,推广应用安全防护、排爆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 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基本一致 |
7 | —————— | —————— | 支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根据化工生产企业、危化品道路运输和仓储经营企业评级评价结果,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移交化工问题企业专项整治结果,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环保、节能改造和集约集聚发展。压实区(市)责任,对上述领域企业关闭退出和治理整治效果较好的区(市)给予一定奖励。对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工作成效明显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定奖补。具体细则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 新增政策 |
8 | 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 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 —————— | 取消门槛 |
9 | 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 | 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基本一致 |
10 | —————— | 对获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补 | 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 新增政策 |
11 | —————— | 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奖补。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补。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 —————— | 新增政策 |
12 | —————— | —————— | 支持企业参与军品研制。对企业直接承担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研制合同实际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新增政策 |
13 | 鼓励区、市政府积极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技术制造业集聚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区,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 | 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补。建立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考评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 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补。 | 政策替代 |
14 | 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补。 | 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资金加码 |
15 | 对新上规模企业按梯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50万元、30万元;新入选“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 —————— | —————— | 无变化 |
16 | 对新建运营的软件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注资或按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 | —————— | 无变化 |
17 | 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企业,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 —————— | —————— | 无变化 |
18 | 获得市、省、国家级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 —————— | —————— | 无变化 |
19 | 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计算机系统集成等资质认证的企业,按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 —————— | —————— | 无变化 |
20 | 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按照采购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 —————— | —————— | 无变化 |
21 | 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支持。 | 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奖补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 —————— | 无变化 |
22 | 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 —————— | —————— | 无变化 |
23 | —————— | 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 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 新增政策 |
24 | 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积极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标准由最高10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 | —————— | 资金加码 |
25 | 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 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 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基本一致 |
26 |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 | —————— | 基本一致 |
27 | 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培育引进工业设计、时尚创意设计等国家级大师给予资助。 | —————— | —————— | 无变化 |
28 | 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奖励500万元。 | —————— | —————— | 无变化 |
29 | 对国家认定“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 | —————— | 无变化 |
30 | —————— | —————— | 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 新增政策 |
31 | 对参加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 —————— | —————— | 无变化 |
32 | —————— | 以青岛制造为主题,遴选一批重点企业和优势品牌,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在国内外一流媒体设立专题广告、组织开展“青岛品牌神州行”等活动的方式,推介青岛消费品工业企业和品牌。 | —————— | 新增政策 |
33 |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选拔60名左右企业家赴先进国家开展智能制造、管理创新等专题培训。分批次举办企业家培训班,年培训企业家、高层管理人员1000人次。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 | —————— | —————— | 无变化 |
34 | —————— | —————— | 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青岛生产的优质新能源汽车及电池列入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 | 新政策 |
35 | —————— | —————— | 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青岛生产的优质新能源汽车及电池列入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 | 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