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陵县进一步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1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山东省《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临沂市《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亩产效益评价为抓手,多角度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结合兰陵实际,现就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资源要素保障
1. 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新增用地的重点技改项目(投资过1亿元或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用地符合节约集约标准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并享受同期招商引资及同区域(同园区)优惠政策,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支持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
2.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在境内A股市场IPO首发成功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境外股票市场IPO首发成功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3. 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对亩产效益评价结果A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同时,在用电、用气等方面实施要素差别化分配机制。差别化用电政策:对A类企业全年用电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年用电量每千瓦时补贴0.02元标准,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D类企业,电价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对A类企业用电高峰季不列入优先限电企业名单。差别化用气政策: 对A类企业,优先保障燃气供应,对每年燃气使用费用进行一次性补贴,按照每立方米0.05元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
二、推进创新能力建设
4. 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4%(含)以上的,给予研发经费投入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众创空间、院士工作站、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省技师工作站、省众创空间、省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 鼓励企业创新工业设计。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 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端)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按批次)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8. 推动标准化建设。企业牵头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三、支持实施技术改造
9.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先进生产设备及智能化提升实施奖补。对购置先进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或者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和软件系统的项目,经第三方专家评审后,凭购置发票,按最新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单个企业最高贴息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 重点支持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对入选“市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奖励 300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该奖项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先进生产设备及智能化提升实施奖补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免。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工业技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省、市两级部分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减免权限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项目建设研发楼、厂房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管网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
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12. 提升企业家队伍水平。县财政设立100万元专项培训基金,用于企业家海内外研修、创业提升培训、创二代培训及外出集中考察交流活动。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年薪100万元(以聘用合同为准)以上且年薪全部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的50%奖励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每年评选一批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予以表扬。(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拓宽融资渠道
13.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每季度要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优先支持亩产效益评价结果A类、B类的企业享受“无还本续贷”(1年及以上)政策,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金融机构按照续贷额度的1‰予以奖励;充分发挥《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保驾护航作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如出现风险,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 8:2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兰陵财金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企业近两年纳税平均额确定1-5倍的担保额度,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按照不高于1%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兰陵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兰陵监管组)
六、鼓励企业提档升级
14. 鼓励小微企业“小升规”。对新增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每户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对新增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补;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净增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15.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上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税收实现同步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七、提升数字化赋能水平
16. 设立数字化专项引导资金。支持产业智慧化发展,对新通过的AAA级、AA级、A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示范、典型案例)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八、优化服务效能
17.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帮扶制度。对规上工业企业,由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帮扶,精准对接,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促进优质要素资源向规上工业企业集聚。依托兰陵首发“企业有话说”板块、兰陵惠企服务号,主动下沉服务、延伸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等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九、附则
18. 其他有关说明。本意见所指企业指工业企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有关条款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能继续执行的自行废止。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执行;企业当年度实现的财政贡献低于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总额的,以财政贡献的50%为上限计算企业实发县级财政奖金;对“两高一资”企业由县政府组织发改、工信、财政、环保、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从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后予以奖补;奖补资金单个奖项超过100万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在实施过程中新出现的各类创新平台、荣誉称号及其他应奖未奖重大事项在本意见中未体现的,经研究确认后予以奖励。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按照亩产效益评价结果,A类企业按照100%比例进行奖补,B类企业按照80%比例进行奖补,C类企业按照50%比例进行奖补,D类企业不予奖补;对于政策内不参评企业按照100%比例进行奖补,其他不参评企业不予奖补。
本意见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兰陵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