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避难逃生产品生产企业:
2024年8月5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自即日起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为落实新版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我中心于近期组织编制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CCCF-CCC-IV(C/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逃生类产品》(CCCF-CCC-V(C/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类产品》(CCCF-CCC-VI(C/0))(详见附件),按照规定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现予发布。现将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避难逃生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依据上述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附件5《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尽快完善有关资源配备、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重点工作,全面开展与新版CCC认证规则、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符合性的自查验证,确保委托认证产品始终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上述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自即日起,各指定检验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上述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避难逃生产品的型式试验等工作。对于已在进行中的型式试验等工作,各指定检验机构应积极组织评估,主动与委托方联系,修订相关服务合同。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我中心通报。
三、自即日起,我中心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4)、上述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受理避难逃生产品的CCC认证委托并开展后续工作。
四、依据国家认监委2024年第18号公告规定,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五、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依据标准版本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CCCF-CCC-IV(C/0))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逃生类产品》(CCCF-CCC-V(C/0))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避难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类产品》(CCCF-CCC-VI(C/0))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