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关于小微企业申领创业补贴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0-06-06 10:07:44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补贴资金效益,根据《山东省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关于各地可根据政策实施情 况、资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意见精神和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财社 〔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 财社〔201925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微企业创 业补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明确社保缴费期限。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小 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者在创办企业最近连续缴纳不少 3个月社会保险费。

简化申报材料。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小微企 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提供企业近12个月(含)以上财务报表(跨 年度的可只提供上一年度末及本年度申报日上月末财务报表),加 盖单位公章,不再提供12个月《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

综合审核认定。利用大数据比对和财务报表审核,对企 业是否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进行认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 可。

一) 企业信用正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企业显示“在营(开业)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法定代表 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 企业收支正常。企业有正常的营业收入,为招用人员 (含创业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累计利润总

额大于零。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审核判定。

如企业没有足额发放职工薪酬,可按每月为招用人员(含创 业者)发放职工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重新计 算利润总额,累计利润总额大于零的方可申请补贴。

对于科研类、建筑类等特殊企业,生产活动正常,利润总额 未大于零的,区县可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评估确认是 否属于正常经营。

各区县要立即对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调整事项进行 部署安排,组织经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申领条件 和审核要求;加强政策指导,面向小微企业精准宣传政策调 整内容;加快推进补贴申领“全程网办”进度,提高政策落 实效率,扩大政策落实覆盖面,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