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羚企业”管理,并做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工作,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
自主申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管理,并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 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 企业成长性指标: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20%;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至 4 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10%。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超过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500万元。
(六) 企业创新能力指标: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年度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3.5%以上;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 件或软件著作权 4 件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
(七) 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
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对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部门发布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
第八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 济南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2、 申报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包含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投入等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企业复合增长率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 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自行到人民银行查询或使用金融机构企业网银查询出具)
6、 申报企业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7、 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证明材料、可以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8、 申报企业创新性情况:申报企业科研创新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的情况证明等;
9、 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无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10、 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济南市瞪羚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级瞪羚企业依据现行奖励政策相关内容予以资
金奖励;省级瞪羚企业原则上从市级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鼓励市、县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金融、
人社、税务等部门对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融资服务、社保缴纳、人才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积极组织对瞪羚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成就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论坛、交流等多种形式将企业的发展经验广泛推广,吸引生产要素聚集,引导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济南市瞪羚企业”称号和奖励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收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市级瞪羚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已不能满足瞪羚企业基本条件的,经企业自行申请或经社会公众反映核实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布公告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并取消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0日。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30日印发